(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的;
(2)领导干部在检察办案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8)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9)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10)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11)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2)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3)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
(14)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15)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6)检察人员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9)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20)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