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3月17日在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郴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强化服务发展大局举措。紧紧围绕全县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呼应重大项目建设司法需求。制定实施《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选取部分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项目,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建立领导项目负责制,提供法律支持、风险预警、犯罪预防等直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省检察工作安排,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服务措施,开展检企对话合作,实地走访企业和行业协会30余家,摸排线索10余条,全力营造维护良好发展环境的司法保障平台。
强化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批准逮捕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嫌疑人8人,提起公诉6人。大力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办理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森林失火等犯罪案件11件13人,办理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犯罪案件2件2人。加大“两法衔接”监督力度,深入开展“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件,我院侦查监督科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先进集体。
强化执法效果有机统一。更加注重以检察工作方式转变服务经济发展,审慎对待涉及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犯罪的案件,在办案时机和方法上做到“三个考虑”、“四个避免”,有效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办理涉企案件15件,其中涉及重大项目案件2件。我院始终坚持准确把握办案方式、方法,依法快审快结相关案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服务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果。
二、加大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全年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4件17人,立案数同比上升40%,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件8人,共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千余万元。
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件。坚持立足本地办案与侦查一体化办案相结合,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共查处大案7件8人,大案比例达50%。深挖细查渎职失职犯罪,查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案件2件3人。加强追逃工作,成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人。在省、市检察院统一指挥下,参与查办了省移动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王某涉嫌受贿系列案,直接立案侦查3件3人;参与查办了市环保局原局长李某涉嫌受贿系列案2件2人。
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深入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扶贫开发、惠农资金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管理等领域,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立案查处了某村委干部李某贪污国家重点工程珠江流域防护林封山育林补偿款案、某村委干部邓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贪污挪用公款260余万元的“小官大贪”案,以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管理领域3名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等一批典型案件。
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把查办案件与查找“漏洞”结合起来,把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与向党委政府提出决策建言结合起来,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共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份,开展警示教育19场次;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为公共项目招投标的准入环节,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8次;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研究,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协调财政、农经等20余部门,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网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积极参与平安临武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103件118人,提起公诉183件243人,我院案件执法质量考评连续三年站稳全市检察机关第一方阵。
依法惩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和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黄涉毒犯罪和涉枪涉恶犯罪,依法批捕上述犯罪嫌疑人78件93人,起诉138件176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5.7%和75.4%。依法办理重大涉毒犯罪案件5件7人,犯罪嫌疑人王某、胡某等4人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报送市检察院起诉,一审判处死刑。依法办理涉枪、涉恶犯罪案件8件11人,全部移送起诉,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促进了公共安全感提升。
注重在检察环节化解矛盾。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对不构成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依法不批捕10件18人,不起诉6件9人。深化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依法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2件29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审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如在审查起诉在校学生曹某涉嫌盗窃一案时,办案人员充分考虑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做好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全年接访群众166人次、办理群众信访19件。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共发放救助金5万元。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共安全领域管理漏洞,向县教育局发出《关于加强幼女性保护教育的意见》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矫正对象、刑释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深化预防宣讲、普法宣传、义务咨询等法律服务活动,促进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件,纠正漏捕6人,纠正漏诉6人、漏罪3人,犯罪嫌疑人罗某因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被追诉获刑10年6个月;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6份、检察建议书2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2件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8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8份;积极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按照一案一建议的原则发出量刑建议书,均获法院采纳。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积极应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规范民行检察案件办理规程,健全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法协同化解矛盾等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力度,针对部分乡镇农村住房未批先建问题,办理督促履职案件3件。大力推行办理民行检察案件倾听、告知、引导、和解、释法的“五步”工作法,积极做好相关案件的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监督收监罪犯5人,其中清理“三类罪犯”1人,防止“有权人”、“有钱人”逃避刑罚执行。加强对“四类”罪犯特赦的全过程监督,提出特赦检察意见9份,依法监督特赦罪犯8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提出纠正意见33件。加强监管场所检察监督,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6份、检察建议15份。我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授予“全国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监所检察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全市第一。
五、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着力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深化检察业务运行机制改革。扎实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完善信访导入司法和终结程序,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让群众在本地就能通过视频网络向上级反映情况。深化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拟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权利告知活动15人次。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在互联网平台主动公开重要案件信息507条、终结性法律文书167份,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和受理律师预约申请,切实以公开倒逼公正。
充分做好“四项改革”准备工作。积极做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和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全面摸清人员、案件、资产等情况。通过组织参加检察改革专题辅导报告会,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措施,层层主动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警进一步深化对改革价值取向的思想认识,最大限度地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夯实改革基础。
积极开展检察改革理论研究。积极参与检察改革相关研究论证工作,认真配合上级检察院、党委和人大组织的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活动,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20余份,为改革决策提供真实参考依据。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开展检察改革理论研究,组织青年干警参加全市检察机关“改革创新”理论调研活动,共有8篇理论调研文章获得表彰奖励,其中2篇优秀论文入选全省检察理论年会,我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年度考核位列全市第一。
六、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法理念教育。广泛学习宣传我市检察系统涌现出的全省践行“三严三实”先进个人张秀娟、湖南十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李兰青等先进典型,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检察官宣誓、专题党课、道德讲堂等活动,教育引导干警坚定信仰、坚守法治,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以“七见”为标准,对照查摆出8个方面20项不规范司法行为,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引导干警端正司法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扎实推进队伍素能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坚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高层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推荐干警参加高学历人才培养计划5人,组织干警参加高检院、省院业务培训200余人次,参加业务竞赛10余人次,青年干警邝海飞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荣获“全省侦查监督十佳业务能手”称号。以“四型”机关创建为载体,成立书画摄影、文学艺术、体育爱好等兴趣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先后荣获县级以上奖项20余项,其中唐代雄同志荣获全省政法系统摄影作品展一等奖。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学习研讨,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对工作纪律、执法作风、办案安全、公车使用、涉案款物管理等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刊发督查通报36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谈心谈话及诫勉制度》,进行廉政预防教育,针对问题苗头开展廉政谈心谈话活动40余人次。认真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及时传达上级纪检部门有关反面典型案例的通报,严格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全年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七、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着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自觉在党的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坚决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决定,坚持重要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案件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意识。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活动,专题报告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两项工作,并根据审议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健全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登门走访、寄送资料、邀请视察以及专题座谈等方式,主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
广泛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坚持定期向政协民主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批评和建议。加强检察宣传,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以及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检察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的结果,也是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发展新常态、法治建设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仍有差距;二是查办案件、纠正诉讼违法的力度仍需加大,监督不力和监督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少数干警司法能力不强、司法行为欠规范,队伍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仍需加强。四是基础建设落后,“两房”建设任务艰巨,技术装备科技含量不高,人才流失问题较为突出。五是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及工作机制创新需要进一步探索。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6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16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五个发展”新理念,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己任,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深化改革创新,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为我县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以更实的措施服务保障新一轮经济发展。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十三五”经济发展规划,全面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优势,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司法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尺,进一步找准检察服务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经济领域职务犯罪力度,严格法律政策适用,高度重视规范司法行为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果,努力让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标志。
二是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惩治预防职务犯罪。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复杂形势,努力提高惩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既保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查办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又着力推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政治氛围。坚决查办发生在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案件。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社会化工作机制,探索检察预防宣传工作新模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三是以更强的责任感推动平安临武、法治临武建设。加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过程始终。以严格执行修改后三大诉讼法为核心要求,切实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大查办司法腐败案件力度,着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以更强的担当意识深化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在努力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进检察自身改革。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全面落实检察改革任务的各项前期工作。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检察改革工作的重视支持。切实做好深化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机制创新力度,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以更坚决的态度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理想信念和政治纪律教育,增强检察干警秉公执法的定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带出过硬检察队伍。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着力推进“两房”建设,努力实现检察装备科技化、执法办案信息化,整体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紧紧围绕全县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忠实履职,扎实工作,为深化改革、依法治县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两法衔接: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2、三个考虑:即检察机关在办案前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
3、四个避免:即检察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中要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4、侦查一体化:指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充分发挥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对办案骨干统一管理、调度,对重要侦查装备统一配置,对重大案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对犯罪线索和案件信息统一调配,对侦查行为统一规范,建立起“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办案机制。
5、检察建议:指检察机关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为有效地发挥检察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的加强管理的建议。
6、行贿犯罪档案: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
7、涉农资金网络信息公开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县检察院预防局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县财政、农经、金融等20余部门,将全县所有涉农资金的下拨和使用情况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确保涉农资金的规范使用。
8、宽严相济:指我国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严”是指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宽”是指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也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
9、刑事和解:指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10、检调对接: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11、非法证据排除: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12、羁押必要性审查: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其对象主要是已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3、量刑建议:指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
14、“三类“罪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5、“四类”罪犯特赦: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 对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16、人民监督员:指从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选任的以加强外部监督、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问题为目的人员。
17、案件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机制等两方面内容。
18、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指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底部署开展的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19、“七见”:指在检察机关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七个标准,即见事、见人、见原因、见整改措施、见整改结果、见责任追究、见经验教训总结。
20、“四型”机关:指的是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
21、“两个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22、“两房”:指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
2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24、“五个发展”新理念:指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