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拟作相对不起诉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5名听证员及当事人参加会议。
2021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用电鱼机在禁渔区武水河刘家村段进行非法捕鱼被抓获。经检查,刘某现场使用的有电鱼机一套,捕捞渔获物有鲫鱼1尾、南方马口鱼等小型野杂鱼若干,渔获物共2公斤。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电鱼机作业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3月份,临武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开展公益诉讼,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刘某出资三千二百余元购买鱼苗四万余尾到武水河进行增殖放流,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鉴于刘某系残疾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建议。

听证会上,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先后分别介绍了案件刑事部分的事实、证据和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公安机关承办人发表意见。
听证员们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同意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刘某也当场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再非法捕捞,也会督促身边的人,一起保护生态环境。”
听证员代表邓小林说 “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效果很好!我们听证员根据案件情况和其个人综合情况考虑后,一致同意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主要是想通过这个事件以达到教育犯罪嫌疑人为目的,并告诫广大人民群众要遵纪守法。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还应继续加强普法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让法治深入人心,进入千家万户。”

此次听证会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有效举措,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的体现,既对涉案人员起到法治教育,也提高了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普法小课堂:电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在电捕鱼过程中,遭受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容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到其种群的繁衍,电击会导致部分组织坏死,致使鱼类生长发生畸形。在鱼类繁殖期间,电捕鱼会直接干扰到鱼类的繁殖行为,同时也会影响到鱼卵的正常发育。电捕鱼的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鱼类、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此外,毒鱼、炸鱼等也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
我县禁捕区域:北江武水河临武段黄颡鱼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捕范围,包括长河水库、武水河、人民河、沙溪河、斜江河、金江河等,实行全面永久性禁止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