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货款,导致多年合作伙伴拒绝供货。为周转资金,再次承诺为他人销售液化气,不料又卷款潜逃。2016年2月24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10年开始便与孙某等人合作销售液化气,双方口头约定:先由孙某等人将液化气运到郴州市,再由王某某将液化气配送到郴州各县市的个体液化气站,待各个液化气站将货款汇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扣除差价后再将货款汇给孙某。多年来双方合作愉快,但自2015年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贪图享受开始将货款用于购车、日常开支等,货款缺口越来越大,至同年3月份拖欠孙某等货款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孙某等人拒绝供货并停止了合作。2015年3月4日,受害人范某与王某某协商销售液化气事宜,王某某当时正需要资金周转,认为反正不用签订书面合同,便答应了其销售液化气。5日,范某将一车重约23.68吨的液化气运输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约定的价格4850元/吨销售给某液化气站,总价款为11.48万元。王某某收到货款后,经范某多次催要,王某某抱着能赖就赖的想法,多次敷衍应付,最后干脆关掉手机隐匿行踪,拒不支付货款。
2015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查起诉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