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药,却自认为疗效显著,萌发了购买假药予以销售的想法。近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刘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
经查,2014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为缓解母亲的风湿疼痛,在贺某、曾某夫妻(另案处理)经营的“588”超市购买了一瓶标示为“风湿关节炎胶囊”的药物,其母亲服药后效果很好,刘某见母亲病情有所缓解,便产生了购买该药品到自己店面贩卖的想法。随后,刘某根据药瓶里所留的卖药人的信息,跟卖药人王贵荣(真实身份待查)联系,双方谈好每次交易刘某以13元/瓶的价格购买2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由刘某付运费。双方商定好后,刘某在2015年3月9日、6月13日、11月29日分三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共计汇款人民币7800元给王贵荣。王贵荣在收到货款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共卖给刘某“风湿关节炎胶囊”600瓶。刘某明知是假药,但为了赚钱仍然在其店面向附近村民以20元/瓶的价格予以销售,直至案发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销售的“风湿关节炎胶囊”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药。